車網互動規模化發展瓶頸分析(附50頁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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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場資格的獲取

資源聚合商參與不同類型電力市場需要符合相應的市場主體資格條件。從各省區電力市場建設情況來看,多數電能量市場和調頻、調峰輔助服務市場尚未面向資源聚合商開放。需求響應市場對資源聚合商的參與有調節能力下限要求,如廣東省需求響應市場要求非直控虛擬電廠聚合響應能力不低于0.3 兆瓦,直控虛擬電廠不低于±10 兆瓦。

2、有效的價值傳導

當前,新能源消納成本主要由發電企業和電網企業承擔,通過電力市場傳導至終端用戶的激勵有限,電力市場交易價格還難以驅動大規模電動汽車用戶參與互動。如能提升資源聚合商在電力市場中的獲利空間,并通過合理的機制向用戶傳導紅利,必將吸引更多電動汽車用戶參與車網互動。

3、電力信息安全的約束

二次調頻、爬坡等絕大多數輔助服務,要求資源聚合商必須接受電力調度機構的高頻、實時調控。

資源聚合商、充換電運營商等主體多基于互聯網云服務構建運營系統,按照電網企業目前的網絡安全技術要求,必須經過正反向隔離裝置等專用網絡安全設備接入調度自動化系統,成本高昂。

4、用戶交互與引導

資源聚合商想要提供性能穩定的靈活性商品,參與電力市場的報量報價,必須對大規模電動汽車聚合后的可調節能力進行量化評估,而電動汽車用戶行為是可調節能力不確定性來源之一。

在不加干預的自然狀態下,用戶行為具有不確定性。車輛入場時間、插槍時間、充電起始時間、拔槍時間、目標 SOC 等因素均影響可調節能力。因此,資源聚合商有必要關注用戶交互與引導問題。

5、數據共享與開放

由于電動汽車充電多分散在不同運營商,資源聚合商難以獲取車輛全生命周期的電池狀態、車輛位置、交易明細等支撐車網互動的必要信息,給車輛日前和實時可調節能力評估帶來了較大困難。

各主體間的信息壁壘限制了資源的高效聚合,也限制了電動汽車可參與的電力交易品種,有必要推動數據共享與開放。